一桩特别知识产权诉讼案22日在济南中院开审:山东一药企前年曾因所产一种泡腾片,被西安一同行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双方和解;而在认真研究相关资料后,山东该药企认为对方起诉自己侵权的理由不充分,遂又以原告身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自己不构成侵权。
此案原告为山东A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陕西B药业公司。
据了解,由于认为A制药生产的“双唑泰泡腾片”侵犯了B药业的专利权,2006年12月,B药业将A制药告上西安中院,要求A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A制药法律顾问李XX22日对记者说,在当时,知识产权案是一种新型案件,A制药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积累,在对方诉称自己侵权后,A制药的第一反应就是“认了”,并积极争取庭外和解。
2007年1月4日,李XX代表A制药与B药业签下和解协议,承诺停止生产和销售“双唑泰泡腾片”,对已中标区域撤标,而B药业放弃所提的侵权赔偿。协议签订当月,B药业撤诉。
李XX称,“双唑泰泡腾片”仅是A制药产品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该药品的盈利能力并不强,与B药业和解后,A药业也履行了协议内容。
但经历了这次诉讼,在此后的一年多里,A药业开始有意识收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资料,并多方请教专家,而得出的结论认为,A药业侵犯B药业专利权理由并不充分。于是,2008年4月20日,A药业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A药业生产“双唑泰泡腾片”合法,不存在侵犯专利权行为。
记者了解到,济南中院已受理此案,并于22日进行了预审。A制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