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产权保护
|
商业秘密
|
产权纠纷
|
产权诉讼
|
著作权
|
商标权
|
专利权
|
反盗版
|
反不正当竞争
|
知识产权代理
|
律师简介
>> 首 席 律 师
古毅先(
TEL:18929367785
)
深圳知名律师,深圳大案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年法律工作经验。专业办理经济、民事、刑事大案要案;有三起案件上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播出;2009.06.入选《创新深圳》之创新人物专辑大型丛书。2010年入编深圳改革开放30年深圳名人大辞典!
更多>>>
成功案例:近年来办理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六起,其中三起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多次播出;
>> 最 新 公 告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产权保护
→
产权保护
→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21 17:41:44 阅读次数: 2179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的企业名称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网-邹维高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
联系电话:18605317173 邮箱:klawyer@163.com QQ:72432117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