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 席 律 师
古毅先律师
  古毅先(TEL:18929367785)
深圳知名律师,深圳大案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年法律工作经验。专业办理经济、民事、刑事大案要案;有三起案件上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播出;2009.06.入选《创新深圳》之创新人物专辑大型丛书。2010年入编深圳改革开放30年深圳名人大辞典!更多>>>
    成功案例:近年来办理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六起,其中三起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多次播出;
  >> 最 新 公 告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产权诉讼产权诉讼 → "请求确认不侵权案"开国内先河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请求确认不侵权案"开国内先河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3 21:46:05 阅读次数: 1822
无故成被告,“朗力福”很有意见

  2000年9月15日,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将同行苏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告上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龙宝”没有侵犯“朗力福”的专利权。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很奇怪:既然没侵犯专利权,还打什么官司?

  原来,2000年8月31日,常州市专利事务所向“龙宝”的经销商发函,称“龙宝”生产的“龟蛇粉”涉嫌侵犯“朗力福”的“龟粉和蛇粉组合物及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

  收到函件后,“龙宝”虽然再三解释并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但很多经销商还是停止了销售,导致“龙宝”损失惨重。

  “龙宝”认为,其产品配方及制备方法和“朗力福”的发明专利不同,并没有侵权,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其生产的龟蛇粉不侵权。

  接到法院传票,“朗力福”很诧异,因为“朗力福”并没有说“龙宝”侵权,“龙宝”不应把“朗力福”拉进官司,法院也不应受理。

  受不受理,一直请示到最高院

  那时,全省知识产权案件都在南京中院审理,此案被分到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

  官司如何审?法官也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驳回此案。理由是,如果“龙宝”没有侵权,就不需通过诉讼予以明确;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予受理;第三种观点是个折中方案:基于专利事务所向“龙宝”的经销商发出过警告函,“龙宝”可告“朗力福”侵害商誉。

  3种观点好像都有道理,但谁也说服不了谁。由于该案是全国首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市中院依层级向上请示。直到两年后的2002年7月12日,最高院才作出批复,要求受理此案。

  可这时,“龙宝”却撤诉了。原因是“龙宝”的经销商看法院没有任何说法,就纷纷恢复了销售。

  没有最终判决,却有里程碑意义

  市中院民三庭副庭长、当时的主审法官姚兵兵说,本案中的“龙宝”,由于收到过警告函,认为自己继续生产销售,将冒很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朗力福”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先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从侵权的威胁之下解除出来。

 此案虽没有最终判决,但在法学界却引起极大反响。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首次在我国确定了“请求不侵犯专利权”制度的建立,即民事主体可以提起不侵权之诉。它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开创了通过司法审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先例,开拓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渠道,具有里程碑意义。(南京日报 通讯员 中法宣 记者 殷学兵)

上一篇:山东省首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宣判
下一篇:一专利权人起诉飞利浦侵权案二审败诉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网-邹维高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
联系电话:18605317173 邮箱:klawyer@163.com QQ:724321172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