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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毅先律师
  古毅先(TEL:18929367785)
深圳知名律师,深圳大案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年法律工作经验。专业办理经济、民事、刑事大案要案;有三起案件上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播出;2009.06.入选《创新深圳》之创新人物专辑大型丛书。2010年入编深圳改革开放30年深圳名人大辞典!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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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表现方式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3 21:30:31 阅读次数: 1734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商标侵权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是发生最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此种行为的人,无论出于故意或过失,都会导致商品出处混淆,造成侵权后果,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此种商标侵权行为分以下四种情况: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只要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存在,不管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行为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虽然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自行车、电视机上的商标牌,化妆品、饮料瓶上的瓶贴等。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标识只能由持有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印。印制注册商标时,商标印制委托人要出具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而印制商标标识。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把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作为买卖对象,从中获利。

  如果法律不严格禁止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必须出现滥用、乱用、假冒、买卖商标标识等混乱现象,为前面几种侵权特别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提供条件,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商标权人的危害都是极大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这种去掉、撤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有效发挥,剥夺了商标权人的使用商标的权利,因而也被视为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本项商标侵权行为:

  ①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识认的;

  ③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后一种是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条件的行为,是帮助侵权者的侵权活动。对些种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才能构成,不能对从事仓储、运输、邮寄等业务单位提出不合实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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